不管有沒有設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,我是不會用的,還是留在法規或邏輯都通的馬路上騎腳踏車。但是我要提醒一個可能的、公部門「搬磚頭自砸腳」的範例…
自從我無意發現三多路氣爆路段新鋪馬路系統的問題,到現在不過20天,工務單位在新的人行道上,從無到全面地立設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牌,也在路口人行道旁劃上單車道標示,但是人行道上並無界定人行或單車道,也就是全部都是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的意思。當然不會想說是因為我反應的關係,這效率也太好了(雖然朝向我最不希望的方式),我猜是工程慣性,幾乎更新的道路系統都會生出這種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。
既然行之有年,那表示還沒有出過什麼大問題吧!為何我持續要說這是最不好的示範?我推想是因為真的在那些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騎車的人少之又少,或者在上面走路的人更少,所以還不至於有很多衝突(那些在台北引起劉克襄老師等質疑的情況)。在高雄,騎機車是大多數人覺得最方便的交通方式,完全不理會其所造成的傷亡,以及大家均分的社會成本。「無法」解決,可以說是選票考量,標準的反向雞生蛋、蛋生雞。依目前市府以「怡居城市」為施政目標(我還不敢說「單車友善城市」),這難道不應設法改善?
廣設這種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,而不考量是否都適用是取巧的行為!可以累計自行車道里程,作為官方有做事的依據。但是我要強烈質疑,這不僅對單車友善無益,還是自找麻煩,看我今天拍的圖文:
行道樹位於人行道中間,新增燈桿靠路邊,曲折動線,砂石表面...。如果騎士因此摔車,責任歸誰?將來還有鋪磚毀損、不平而產生的問題。
這段多出來的、走到底會撞桿的人行道有意義嗎?
機車騎到店面前、車開到路邊,這就是我們要的交通觀?
人行道佔用問題,這個不嚴重嗎?只管立牌要人家騎上來,又射後不理,管理在哪裡?
這樣的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到底可不可用?
看完這些照片,應該就同意我說的「搬磚頭自砸腳」。當然沒有絕對安全的馬路,但是法規訂了、行之多年,已經推演出一套上路倫理,出事責歸肇事方。你要改革,不是立個牌就沒事,責任可以全推給上人行道、或不上人行道的騎士嗎?還是實情是:工務單位只管蓋,有就好,其他問題是其它局處的事?出了事,局處可亂推,高層誰要來負責?
如果執事者是要借廣推這種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,以根除高雄市人行道佔用的問題,還給行人通暢安全的人行空間,給你拍拍手!不過話說回來,若這變成通則,單車在馬路上沒路權(因為你已經有貴貴的自行車道了),上人行道又要讓行人(真的是蟻行),難騎費心神,單車族為何要買帳?可以當作什麼都沒發生嗎?
再退一步,如果這種「行人優先之自行車道」有做沒做都沒有改變什麼,沒有人受害 也沒有人受益,沒人在意(除了我),那做這個要幹嘛?
P.S.1 不是專為單車族說話,每個人都可能在汽機車駕駛、乘客、單車騎士、行人間切換。我說的有沒有都通?
P.S.2 本篇內容已掛號投到市長信箱,2/13有警局同仁打電話來,客氣又負責,表示警察局這邊會取締人行道佔用情形,他也提出其它相關問題必須回到交通局等單位...。非常同意!這不止是事後取締、管理的問題,還必須回到源頭。
201502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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